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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俞强律师解析不当关联交易认定与赔偿

发布日期:2025-07-20 11:25    点击次数:54

一份虚高的采购合同,一次未经披露的借款,当关联方交易披上商业往来的外衣,公司利益便在暗处悄然流失。

一、案件介绍:隐秘的关联交易链

A加油站由某石油分公司(持股51%)与自然人乙(持股49%)共同设立。石油分公司委派甲担任A加油站执行董事兼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经营。

2022年底,乙查阅公司账目时发现异常:

虚高采购甲主导A加油站从石油分公司采购汽柴油,价格显著高于同期市场价。一份内部文件显示,单月采购差价损失高达120万元。

隐形利益输送A加油站对终端客户发行的加油IC卡消费后不入账,三年间未结算金额累计430万元,资金最终流入石油分公司关联账户。

违规融资操作为偿还石油分公司500万元借款(原借款无息),甲操纵A加油站向甲的姐姐丙借款5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远高于当时央行贷款基准利率4.75%。

乙要求公司监事追责遭拒,遂以股东身份起诉石油分公司及甲,索赔75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石油分公司赔偿A加油站采购差价损失及IC卡未结算款共计610万元

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针对24%借款利息的赔偿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一)采购与IC卡交易构成侵权

关联关系成立石油分公司作为控股股东,通过委派管理人员及控制购销渠道,与A加油站形成直接控制关系。

程序严重违法交易未经股东会决议、未披露定价依据、关联方未回避表决,违反《公司法》第182条程序要求。

实质显失公平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符合《民法典》第539条“明显不合理高价”标准;IC卡资金转移无合理商业目的。

(二)高息借款不构成侵权

融资必要性还款避免公司信用破产,24%利率未超民间借贷合法上限

商业合理性无担保短期融资的利率溢价符合市场规律

勤勉义务体现实际控制人积极解决债务危机属履职行为

三、法律分析:不当关联交易的司法认定要点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根据《公司法》第22条,主张关联交易赔偿责任需同时证明:

关联关系存在+程序违法/未披露+交易实质不公+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缺一不可。

本案中采购交易完全符合要件,而借款行为因缺乏主观过错和结果不当性免责。

(二)实质公平的司法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案中确立裁判规则:

“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应从合同约定、履行是否符合商业交易原则及价格合理性三方面审查”。

具体操作层面:

审查维度正当交易特征本案采购交易问题价格公允性参照市场价浮动≤30%采购价超市场价30%以上商业必要性存在不可替代的合作价值石油产品属开放市场资源程序合规性披露+回避表决+决议三项程序要求均未履行

(三)新《公司法》的重大变革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法强化规制:

扩大义务主体将“监事、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纳入关联交易报告义务范围(第186条)

强化程序约束关联交易决策机构限定于董事会或股东会,禁止章程另设机构(第182条)

确立归入权制度违规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第186条)

四、企业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应建立三层防御体系:

事前预防机制

章程明确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表决规则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细化定价原则(成本加成法/市场可比法等)

关联方清单动态更新并公示

事中控制程序

重大关联交易需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公平性意见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自动回避(新《公司法》第185条)

留存决策全过程书面记录

事后追责路径

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代表诉讼

重点关注“交易目的异常性”(如通过空壳公司增设交易环节)

损害计算可采用“替代交易差价法”或“关联方利润率还原法”

俞强律师指出,2024年某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首次采纳“行业平均利润率反推法”,认定关联贸易公司25%的毛利率显著高于行业均值9.8%,最终将超额利润706万元返还公司。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专业荣誉: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